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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03 19:30:18 发布396 浏览0 回复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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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林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信宜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信宜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支持,在判处林某刑罚的同时,还判令其支付赔偿款,并在限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案情回顾:

信宜市贵子镇某榨油坊经营者林某于2019年10月13日在其经营的榨油坊生产了花生油150kg。2019年10月15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批花生油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花生油的黄曲霉素B1检出值为612ug/kg,超出规定值30倍以上,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1-2017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20μg/kg标准规定,为不合格产品。

  【 判决 】  


2020年9月16日,信宜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200元;二、禁止被告人林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对被告人林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四、限被告人林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人民币36000元,由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纳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五、限被告人林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在本地县市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通过公告方式发布食品风险警示,以消除危险。林某已在收到判决书后主动向我院公益诉讼基金账户缴交赔偿款。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检察机关立足自身检察监督职能,深入推进食品药品“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题)专项监督活动,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筑好食品安全防线。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加大食品领域违法犯罪成本,积极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创建美好生活。


来源:信宜检察 文/何雪莲 摄影/赖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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